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產品監督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10條
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 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並通 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

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追蹤確認其回收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