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 文。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對 策等,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 對照。

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