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 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 及標準之聲明書。

二、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 、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說,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之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五)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其各該相關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險對策。

(八)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 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技術文件資料。

三、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於設立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依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核發之符合性評 鑑合格文件。但取得其他驗證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以該驗證證明文件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前項申請書件未符規定者,驗證機構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驗證機構為辦理第一項文件資料之數位保存及管理,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提 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報驗義務人提供之第一項所定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 章,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