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45條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 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構造規格特殊之機械類產品有前項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准其採 用適當檢驗方式者,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亦應一併撤銷,並由驗證機構通知 限期繳回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