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39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 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