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36條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