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33條
驗證機構擬增列驗證類別或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並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認證範圍經我國認證機構減列時,驗證機構應即停止辦理型式驗證範圍內 受影響之符合性評鑑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業務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