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31條
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及相關符合性評鑑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