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 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