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0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有變更設計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變更者,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其系列產品變更者,申請系列型式驗證。

三、前款變更不影響證明書登載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報請驗證機構備查。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 術文件或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