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8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 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 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