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 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 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