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2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 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