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型式驗證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1條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 格證明書。

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