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9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 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 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