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 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