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7條
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 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 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 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