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