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9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