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4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 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