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2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 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 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