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3條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 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