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0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