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 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種類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 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 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 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