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本法第八條所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具結,申請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尚未依法張貼合格標章。

二、已申請型式驗證之產品,尚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三、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未組裝完成品。

四、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全拆散或半拆散之零組件。

五、其他有先行放行之必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先行放行者,對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種類產品, 以核准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