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6條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前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