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5條
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應於下列資料加蓋承辦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以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檔格式傳輸至資訊網站:

一、符合性聲明書:簽署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聲明。

二、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申報者之設立登記資料已於資訊 網站登錄有案,且該資料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能佐證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符合安全標準之下列測試證明文件。但為 單品申報登錄者,其測試證明文件之效期,不在此限,並免附產品製 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一)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審驗合格證明或產品自主檢測報告。

(二)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四、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說、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資訊。但產品型式無法以型號辨 識者,得以同型式之認定說明替代之。

(二)產品安裝、操作、保養與維修之說明書及危險對策:包括產品安全 裝置位置及功能示意圖。

五、產品安全裝置及配備之基本資料:

(一)品名、規格、安全構造、性能與防護及符合性說明。

(二)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但產品為經加工、修改 後再銷售之單品,致取得相關資料有困難者,得以足供佐證之檢測 合格文件替代之。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交付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及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