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5-2條
輸入者對於第二條各款所列產品因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有解除 通關限制之必要者,應備具產品用途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用通 關證號代碼,並於進口報單填報該代碼。

輸入者以詐欺、虛偽不實方法取得前項之通關證號代碼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撤銷該代碼,並按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後續通關證號代碼之申請一年至 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輸入者之產品有違反第一項所定通關證號代碼之聲明用途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廢止該產品之通關證號代碼,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專用通關證號代碼申 請六個月。

第一項專用通關證號代碼之申請、准駁、證號代碼之指定及監督管理,準 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