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5-1條
輸入者因其輸入之產品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向國內檢定機構或驗證機構申請輸入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檢測試驗 ,尚未取得合格證明。

二、其他特殊情形,有先行放行之必要,並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先行放行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 放行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