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以下簡稱申報者),於國內生產、製造、加工、修改( 以下簡稱產製)或自國外輸入前條產品,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以下 簡稱資訊網站)登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完成自我宣告(以下簡稱宣告安 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