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