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20條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 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 、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