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17條
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 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 訊登錄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