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10條
產製者對於宣告安全產品,應於其製程中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同一型式 產品符合技術文件所載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具 有一致安全規格。

產品經登載於資訊網站者,申報者應確保其產品符合所聲明之內容,其申 報資訊內容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重新申報登錄,以確保其符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