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特殊設計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72條
不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屬特殊設計或依國 際標準製造者,經檢查機構就該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製作等,認定與 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者,視同符合各該規定 。

第73條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 ,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 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