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附屬品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66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在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裝設能保持其內部壓力於 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安全閥或可替代之安全裝置。但反應器以外之第一種 壓力容器,其與鍋爐或其他壓力源直接連通,且其最高使用壓力在該壓力 源最高使用壓力以上者,不在此限。

安全閥應裝設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或其附設之管之易於檢查位置,且應 使其閥軸呈垂直狀態。

第一種壓力容器有發生易燃蒸氣或毒性蒸氣者,其安全閥應為密閉式構造 ,或該壓力容器具有以燃燒、吸收該氣體等能安全處理之構造。

第67條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零點一 MPa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之揚程在閥座口 徑之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揚程式安全閥及全量式安全閥,其材料及構造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 九九六九「蒸汽及壓力氣體用彈簧式安全閥」或具同等 以上機械性質者。

前項安全閥,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標稱閥徑。

三、設定壓力(MPa) 。

四、噴出量(kg/h)。

第68條
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 者,該連結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視為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並適用第 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第69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蓋板之急速開閉裝置,應具有該壓力容器內部殘留壓力未 與外部壓力相等時無法開啟該蓋板之構造。

第70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易察知旋塞或閥之開閉狀況。

二、壓力表之最大指度,能表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之 壓力。

第71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 料溫度無超過該材料可允許溫度範圍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