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種壓力容器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75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 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 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