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37條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 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 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