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35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 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