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34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 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 ,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 ┌─── │ PA

t=5 │─── ˇ σb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 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計算公式請參閱相關 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