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31條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