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27條
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 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夾套封閉部,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