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8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 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