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構造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

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 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