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 年 07 月 03 日)
第8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 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