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 年 07 月 03 日)
第6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 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 載荷重。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 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