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 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 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