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 年 07 月 03 日)
第13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十一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 ,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其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構 造詳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設定壓力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 定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