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 年 07 月 03 日)
第11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 (附表二) 及明 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