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